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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一名婦人小佳(化名)2年多前騎機車,遭到租車自由行的陸籍男子胡男撞上,小佳左側骨盆骨折,出院後休養4個月,還不能行「魚水之歡」,一併提告胡男及租車公司,求償470萬元。台中地院判胡男及租車公司連帶賠償168萬元。
判決書指出,胡姓陸籍男子2016年7月來台自由行,向租車公司承租小貨車,行經台中市北區五權路與太平路交岔路口時,撞上女騎士小佳,小佳遭到直接猛力撞擊,當場人車倒地送醫,有左側骨盆骨折、頭部外傷、左胸挫傷等多處擦挫傷,出院後休養四個月,不能做搬東西等粗重工作。
小佳指控,租車公司明知胡男未持有我國境內得駕駛的汽車駕照,卻仍故意將肇事車輛出租給胡男,而她車禍後骨盆受傷,不能行魚水之歡,因而請求慰撫金50萬元,外加看護費用、薪資損失、勞動能力減損損害350多萬,共求償470萬餘元。
租車公司則辯稱,胡男所持有的駕照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核發,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規定,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汽車駕照的外國籍人士,若在台灣境內若停留期間未超過一年者,免換用或辦理本國汽車駕照,租車公司主張,車禍原因純屬胡男駕車不慎,公司已善盡查證胡男駕駛執照資格,認為小佳要求租車公司連帶賠償不合理。
法官查出,胡男駕駛執照核發日期為2016年8月,然而車禍時間在2016年7月,足認胡男車禍發生時未領有駕駛執照,法官認為租車公司未善盡查證義務,違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,判胡男及租車公司賠償168萬元。
(中時電子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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