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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,原處分僅以蔡友才為對象,並未以兆豐銀行為相對人,顯然該處分並非對兆豐銀行作成,也無意對兆豐銀行進行管制,無可想像如何實現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以銀行為管制對象所擬達成的行政目的。原處分雖以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為法律依據,並援引其內容作成管制手段,但實際上並未寓有任何該法文所擬實現的管制目的,難認該處分有何必要性,訴願決定未予糾正,也有未合,原告蔡友才指摘違法有理由,應准許,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予撤銷。
文章來自: 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180628003318-260402LVLV包包LV皮夾LV皮夾LV旗艦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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