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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我國立法對於「末期病人」依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之規定賦予醫護人員不予施行「心肺復甦術」或「維生醫療」的權利;另外在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(目前尚未施行,預計108年1月間施行)中更將病人及醫療範圍加以擴充,賦予醫生對於「末期病人」、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」、「永久植物人狀態」、「極重度失智」、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」等病患,為「終止、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」,肯認醫護人員不積極為無效醫療行為的合法性;相較於積極使病患死亡的安樂死制度,毋寧較為緩進,且容易獲得社會共識的立法。



本文出自: 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180623000007-260402LVLV包包LV皮夾LV皮夾LV旗艦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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