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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平會今 (30) 日指出,正隆 (1904-TW)、榮成 (1909-TW) 及永豐餘 (1907-TW) 3 大工業用紙大廠,2010 年因聯合調漲工紙價格遭罰 1000 萬元,所提起的訴願及行政訴訟,該會首度引用「一致性行為」理論,最高行政法院上月 25 日判決,認定 3 家業者確有聯合行為,判決公平會勝訴,是首度透過「間接證據」認定的聯合行為判決,極具指標意義。

正隆、榮成及永豐餘在 2009 年 11 月至 2010 年 3 月間,陸續調漲工業用紙價格,被公平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,於 2010 年 5 月 5 日處分共 1000 萬元罰鍰。

不過,三家業者不服,均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,歷經 7 年的審判程序,最高行政法院終於在上月 25 日做出判決,認定 3 家業者確有聯合行為。

公平會指出,此案不論在行政處分階段或行政訴訟階段,對我國競爭法的執法均具深遠意義。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採實質認定方式,除以契約或協議達成合意外,尚包括事業間基於意思聯絡而達成一致性行為的情形。

但聯合行為合意的直接證據不易取得,公平會近年來援引國際間普遍肯認的「一致性行為」理論,即透過間接證據的採證與分析,可合理推論如非數事業採取聯合行為,否則無法合理解釋市場上一致性行為的現象時,即可推論這幾家業者間,有聯合行為合意存在。

公平會指出,在此件工業用紙聯合行為案件中,透過「間接證據」推論事業間有聯合行為的合意,並獲國內司法體系嚴格審查後予以維持,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,援引經濟學理論,作為聯合行為合意存在的佐證,也明確指出諸多聯合行為的判斷依據,對於日後實務運作深具重要參考價值。



文章出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5%B7%A5%E6%A5%AD%E7%94%A8%E7%B4%99%E5%A4%A7%E5%BB%A0%E8%81%AF%E5%90%88%ELV包包 LV長夾 LV皮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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